2003年10月17日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公约》)。中国于2004年加入《公约》。《公约》第四章“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”明确由缔约国成员选举的“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提名、编辑更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,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,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、项目和活动(优秀实践名册)。
《公约》在第八章“过渡条款”中明确:委员会应把在公约生效前宣布为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”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。2007年9月3日至7日,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,所有此前被宣布为“人类口头非物质遗产代表作”的遗产,将在“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”建立后立即自动纳入该名录。2008年11月4日至8日,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,将《公约》生效前宣布为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”的90个项目(中国的昆曲、古琴艺术、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、蒙古族长调民歌涵盖其中)列入“